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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日期:2018/7/16 21:51:33 人气:323

一、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来源: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学生创业 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364号)第(三)条第4点。

二、免费保管个人档案

离校未就业、到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省、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来源: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学生创业 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364号)第(九)条第4点

三、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来源:《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

四、减免税收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来源:1.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学生创业 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364号)第(五)条第2点

2.赣财法[2015]22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等,贷款最高限额400万元。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第16条。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在江西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来源:《关于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355号)

七、社保补贴

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来源: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学生创业 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364号)第(八)条

八、创业培训补贴

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1000元/人至1600元/人范围内确定。

九、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三年内按季支付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60%的补贴。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第18条。

十、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来源:关于印发《江西省大学生创业 引领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364号)第(九)条第4点

十一、建立健全弹性学制治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高职3-6年,本科4-7年),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9号)

十二、资助优秀创业项目

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江西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其中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10万元。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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